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離營作業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9條
現役軍人退伍、除役、停役、解除召集、輪次歸休、復員離營時,除發給 離營證件外,其人事權責單位,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 營人事資料異動表,送資電作戰指揮部國防資訊中心彙整後,線傳國防部 後備指揮部,據以處理留守兵籍卡移轉及離營名冊印製;各縣市後備指揮 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分送或線傳之資訊,分於每月一、十五日彙製列印 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(以下簡稱離營人員名冊)、現役轉備役零星離 營人員名冊(以下簡稱零星離營人員名冊)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,轉送或 線傳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辦理管制離營歸鄉報 到作業。

第10條
兵籍管理單位應於前條軍人離營後十五日內(停役離營者於核定停役生效 之日),將離營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後備管理機關列管 。

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,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,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列管。

第11條
軍人離營歸鄉時,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、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 到憑證卡(以下簡稱離營報到憑證卡)乙份;另服役單位應自存報到憑證 卡乙份。

前項服役單位於軍人離營前應實施離營教育,使其知悉應於離營後辦理歸 鄉報到,並有受後備軍人管理、編組、訓練、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 與得享受之各項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