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32條
緊急動員後備軍人申請遷徙時,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遷出地:

(一)縣市後備指揮部:受理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後,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核復申請人,並副知警察分局及遷徙兩地之戶政事務所。

(二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: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,依第四章異 動管理流程實施通報。

二、遷入地:

(一)戶政事務所:依縣市後備指揮部簽證之申請遷徙核復通知書,受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戶籍遷入登記後,將該通知書收繳備查。對未經 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者,不予辦理;並通知遷出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處理。

(二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: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入通報後,應通報直轄 市、縣(市)政府與縣市後備指揮部。

(三)縣市後備指揮部:接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異動遷入通報單後, 應於八小時內會知動員部門管制。

前項經核准遷徙之緊急動員後備軍人,未依時限完成遷入登記,致召集令 無法交付,或對未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逕行遷徙者,依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規定移送法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