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條
後備軍人受僱於本國輪(漁)船為船員者,其出航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
:
一、船籍公司:
(一)後備軍人約僱為船員時應查驗其退伍證件。
(二)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,出航時間預定逾九十日者,
船籍公司應繕造出航通報名冊二份,於出航前二日送達最後出航之
港區巡防單位查驗。回航時繕造回航通報名冊二份,於回航前二日
送達最先進港之港區檢查單位查驗。超過預定回港時間,船籍公司
應重新繕造出港名冊送交港區巡防單位轉送縣市後備指揮部。
(三)後備軍人隨船出航時間,預定未逾九十日者,免繕造出回航通報名
冊,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,船籍公司負責人應負通知並負有協助其
返國之責。
二、港區巡防單位:
(一)接到前款船籍公司造送之船員出回航通報名冊後,應於船隻出回港
時逐名核對,遇有漏列應即時補正,因故未隨船出回航時,應予刪
除,並加蓋查驗日期章戳,於次日送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。
(二)受僱為外籍輪(漁)船船員者,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入出國申
請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