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入出國登記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5條
受理後備軍人初次申請出境時,有關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,經審查已服行兵役義 務期滿,並完成歸鄉報到者,加蓋審查合格章戳。

二、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機關,對前項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件,應輸入電腦建 檔,並將每日後備軍人入出國資料提供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登記主檔及 查詢。

第26條
具後備軍人身分之民航空勤人員,初次出國時應依前條規定辦理,如遇動 員或臨時召集時,其所屬民航公司負責人,應通知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。

第27條
後備軍人受僱於本國輪(漁)船為船員者,其出航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:

一、船籍公司:

(一)後備軍人約僱為船員時應查驗其退伍證件。

(二)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,出航時間預定逾九十日者, 船籍公司應繕造出航通報名冊二份,於出航前二日送達最後出航之 港區巡防單位查驗。回航時繕造回航通報名冊二份,於回航前二日 送達最先進港之港區檢查單位查驗。超過預定回港時間,船籍公司 應重新繕造出港名冊送交港區巡防單位轉送縣市後備指揮部。

(三)後備軍人隨船出航時間,預定未逾九十日者,免繕造出回航通報名 冊,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,船籍公司負責人應負通知並負有協助其 返國之責。

二、港區巡防單位:

(一)接到前款船籍公司造送之船員出回航通報名冊後,應於船隻出回港 時逐名核對,遇有漏列應即時補正,因故未隨船出回航時,應予刪 除,並加蓋查驗日期章戳,於次日送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。

(二)受僱為外籍輪(漁)船船員者,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入出國申 請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