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入出國登記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5條
受理後備軍人初次申請出境時,有關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人員,經審查已服行兵役義 務期滿,並完成歸鄉報到者,加蓋審查合格章戳。

二、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機關,對前項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件,應輸入電腦建 檔,並將每日後備軍人入出國資料提供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登記主檔及 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