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異動管理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4條
各級管理、監督、執行機關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準,調製後備軍人列管情形 動態統計月報表,分送各有關單位:

一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:送國防部、內政部、各司令部、作戰 區。

二、縣市後備指揮部統計月報表:送地區後備指揮部。

三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統計月報表:送內政部。

四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統計月報表: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
內政部、地區後備指揮部接獲所轄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縣市後備指 揮部統計月報表,應彙製該轄區統計表自存備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