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異動管理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20條
後備軍人離開戶籍地,未依規定辦理異動登記,致去向不明,依查尋人口 查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查尋,如滿一個月(海難或空難查尋者滿一週)仍 未查獲者,由內政部(警政署)編列案號。每旬並將查尋資料以電腦傳送 內政部(戶政司)轉當事人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,並由戶政事務所以 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轉知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及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查尋人口註記。

前項查尋人口經查獲撤銷後,每旬由警政署將查獲資料以電腦傳送內政部 (戶政司)轉當事人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註記,並由該戶政事務所於 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轉知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及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撤銷註記。後備軍人於戶籍地失去連繫時 ,其戶長或同居之家屬應至警察所報案依前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