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異動管理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9條
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,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再入國後,於三十 日內憑機場、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,向原 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。如未在原戶籍地居住,應憑原戶籍地 除戶謄本,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。
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,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 原離營報到憑證卡影本,重新建檔恢復列管,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指 揮部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