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條
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,出境逾二年未再入境時,有關機關依下
列規定處理:
一、警察分局(所)、分駐(派出)所:接獲未入境通報,應於七日內實
施訪查,如發現當事人未出境或於通報前已入境者,應通報戶政事務
所辦理撤銷遷出登記,並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,更正入境資料
或核對其是否持外國護照入國。
二、內政部戶政司: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入出國及移民署資訊系
統,取得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,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
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。
三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: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,應行除管,並於三日
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。
四、縣市後備指揮部:接獲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,應於
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,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