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異動管理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7條
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遷入地:

(一)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,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 統連線作業通報當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(二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,應於三日內以列管 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,並線傳更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資料。

(三)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料 ,應即完成列管核對作業。

二、遷出地:

(一)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資料移轉作業後,應於三日內線 傳通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(二)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,應於三日內, 完成遷出除管作業,另線傳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縣市後備 指揮部除管。

屬將級軍官者,由遷入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處理完成後,將列管通報 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