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異動管理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6條
後備軍人在同一鄉(鎮、市、區)住址異動時,有關單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:

一、戶政事務所受理住址變更登記後,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 作業通報當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
二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線傳通報後,應於三日內列印 異動通報表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,並線傳更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資料。

三、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住址變更通報資料,應即 完成資料更新處理,如屬將級軍官者,應即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