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 離營作業 ( 104 年 11 月 16 日)
第11條
軍人離營歸鄉時,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、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 到憑證卡(以下簡稱離營報到憑證卡)乙份;另服役單位應自存報到憑證 卡乙份。

前項服役單位於軍人離營前應實施離營教育,使其知悉應於離營後辦理歸 鄉報到,並有受後備軍人管理、編組、訓練、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 與得享受之各項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