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施行法  軍官役、士官役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8條
受軍官、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,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、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,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,轉服替代役,合於免役規定 者,予以免役。

義務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,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,轉 服替代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