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施行法  軍官役、士官役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7條
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補充兵,具有專門技能者,施以預備軍官 或預備士官教育時,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集、召集;其應受教育時間,得 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,酌予縮短。

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,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 士官適任證書,或依法予以任官。

第8條
受軍官、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,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、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,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,轉服替代役,合於免役規定 者,予以免役。

義務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,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,轉 服替代役。

第9條
義務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,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、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