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施行法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5條
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,其稱謂不同者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所稱在鄉軍人,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。

二、所稱退役,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。

三、所稱備役、預備役,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。

四、其他稱謂互異者,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。

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,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,均具同等效 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