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施行法  權利義務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48條
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;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:

一、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, 最長不得逾二年。

二、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,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 者,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;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。

三、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、進修、表演、比賽、訪問、受訓或 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,最長不得逾一年。

四、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、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,最長不得逾六個月。

五、役男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者,應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。

六、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者,應取得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 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。

七、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,每次不得逾四個月。

役齡前出境,或前項第五款人員,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 學之役齡男子,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,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,申 請再出境,其在國內停留期間,每次不得逾三個月:

一、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。

二、就學最高年齡,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,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 歲,博士班至三十歲。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,每增加一年,得延長 就學最高年齡一年,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、博士班者,均得順延 就學最高年齡,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。以上均計算 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役齡前出境,或第一項第六款人員,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 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,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, 而修習學士、碩士或博士學位者,準用前項規定。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 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,於役齡前或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 區,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,而修習學士、碩士或 博士學位者,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,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外,準用 前項規定。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齡男子,其應檢附之文件,須經行政院設 立或指定之機構,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

依前三項規定申請出境,其出境准許與限制事由及延期條件審核程序,由 內政部擬訂處理辦法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

基於國防軍事需要,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。

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,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,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,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。

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審查作業,由內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