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施行法  權利義務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46條
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,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。

二、死者之子女就學時,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,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 助費,並予以優先就學便利,至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為 止。

前項第一款由內政部主管,地方政府負責實施;第二款由教育部主管,依 其肄業學校隸屬關係,分別由教育部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負責實施。

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規定之照顧事宜,由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事務主管機關主管,並會商相關機關辦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