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軍官役士官役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8條
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:

一、現役: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,依志願考選,受規定之常 備士官基礎教育,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,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 兵,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;或視軍事需要,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 績優預備士官,志願轉服之。

二、後備役:以現役經停役、退伍、解除召集者服之,至免役、禁役、喪 失我國國籍、除役時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