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軍官役士官役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6條
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、預備軍官役。

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、預備士官役。

第7條
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:

一、現役: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、士兵,依志願考選,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,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;或視軍事需要,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,依志願轉服之。

二、後備役:以現役經停役、退伍、解除召集者服之,至免役、禁役、喪 失我國國籍、除役時止。

第8條
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:

一、現役: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,依志願考選,受規定之常 備士官基礎教育,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,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 兵,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;或視軍事需要,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 績優預備士官,志願轉服之。

二、後備役:以現役經停役、退伍、解除召集者服之,至免役、禁役、喪 失我國國籍、除役時止。

第9條
預備軍官役,以下列人員,依志願考選,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 ,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、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,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:

一、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。

二、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。

三、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,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。

四、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,或現役優秀士官、士兵考入軍事校院 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。

前項各款人員,依軍事需要,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。

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,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。

第10條
預備士官役,以下列人員,依志願考選,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 育,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,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:

一、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。

二、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。

三、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,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 技能者。

四、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。

前項各款人員,依軍事需要,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。

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,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。

第11條
前二條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,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 之。

具有第九條第一項、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、後備軍人及補充兵 ,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,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,得依法徵集、召集入營 ,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。

第12條
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,依法分別任官任職,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。

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,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,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,或依法予以任官後,依第九條 第二項,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。

第13條
受軍官、士官教育者,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,仍應依法服行 其應服之兵役時,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,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。

前項受教育者,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,由國防部定之。

第14條
軍官、士官之服役、除役,另以法律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