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5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禁服兵役,稱為禁役:

一、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。

二、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。

經裁定感訓處分者,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