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附則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8條
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,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,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;其徵集及服務,另以法律定之。

女子志願服軍官役、士官役者,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。

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,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