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權利義務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4-1條
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金、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 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、津貼等權利;其發給之對象、類別、條件及程序等 相關事項之法令,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國防部、內政部分別擬訂, 報行政院核定。

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、津貼等權利,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 屬機關(構)、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雇人員,準用之;該等人員得 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,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