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召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2條
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除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 之服役,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,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得予輪次歸休:

一、所需員額過剩時。

二、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。

三、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。

四、服役成績優良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