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召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7條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:

一、動員召集:戰爭或非常事變時,依作戰需要實施之。

二、臨時召集:平時為現役補缺、停役原因消滅回役,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。

三、教育召集:依軍事需要,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。

四、勤務召集: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。

五、點閱召集: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。

第38條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,為現役。

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,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,視同現役。

第39條
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,除軍官、士官之召集,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 長及階級、年齡、體力以定順序外,士兵之召集,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:

一、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,以適合作戰要求為 準,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。

二、停役原因消滅回役、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,得優先辦理入營。

三、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,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。

四、勤務召集,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。

五、點閱召集,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。

第40條
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,國家為 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,於作戰無妨礙時,對此項人員, 得逐次列入召集;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,得儘後召集之。

第41條
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 得予緩召:

一、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。

二、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,經審查核定者。

三、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一年以上之現 職專任教師,經審查核定者。

四、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,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(一)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。

(二)兄弟姊妹,均在營服役。

(三)兄弟姊妹,均未滿二十歲。

(四)經核定為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。

五、無兄弟姊妹,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。但父母俱亡者,不 在此限。

六、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,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。

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,仍受召集。

第42條
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除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 之服役,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,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得予輪次歸休:

一、所需員額過剩時。

二、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。

三、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。

四、服役成績優良者。

第43條
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,得 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、勤務召集、點閱召集:

一、患病不堪行動者。

二、家庭發生重大事故,必須本人處理者。

三、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。

四、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。

五、因事赴國外者。

六、航行國外之船員,正在航行中者。

七、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,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。

八、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