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召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1條
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,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 得予緩召:

一、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。

二、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,經審查核定者。

三、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)一年以上之現 職專任教師,經審查核定者。

四、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,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(一)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。

(二)兄弟姊妹,均在營服役。

(三)兄弟姊妹,均未滿二十歲。

(四)經核定為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。

五、無兄弟姊妹,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。但父母俱亡者,不 在此限。

六、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,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 者。

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,仍受召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