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召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40條
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,國家為 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,於作戰無妨礙時,對此項人員, 得逐次列入召集;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,得儘後召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