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召集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39條
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,除軍官、士官之召集,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 長及階級、年齡、體力以定順序外,士兵之召集,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:

一、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,以適合作戰要求為 準,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。

二、停役原因消滅回役、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,得優先辦理入營。

三、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,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。

四、勤務召集,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。

五、點閱召集,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