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役法  軍官役士官役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2條
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,依法分別任官任職,服 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。

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,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適任證書,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,或依法予以任官後,依第九條 第二項,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