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安葬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8條
空勤亡故官兵遺骸之安葬,由下列單位負責處理:

一、原屬部隊。

二、距離殉職地最近之原軍種機關部隊。

三、殉職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後備指揮部(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) 。

四、共同作戰之友軍部隊。

前項負責處理安葬之單位,應將安葬情形,報請所屬各司令部備查,副知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