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安葬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7條
亡故官兵之遺骸,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,平時由其原屬部隊留守業務執行 單位協調遺族處理;戰時由其原屬部隊軍墓小組或葬務隊 (以下簡稱軍墓 勤務單位) 負責處理。

亡故官兵原屬部隊及當地國軍醫院,對遺骸安葬處理,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