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祠祀、紀念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23條
各公墓、忠靈塔管理機關,應於公墓及忠靈塔所在地,建立紀念碑,並於 每年三月二十九日、九月三日分別舉行春、秋祭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