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祠祀、紀念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18條
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,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:

一、作戰時地,為爭取勝利,冒險犯難,功成身死者。

二、作戰時地,克盡職責,慷慨成仁者。

三、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,經總統明令褒揚者。

第19條
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,其牌位規定如下:

一、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,每位建立單一牌位。

二、校、尉級軍官,分批書寫,每牌位分四排,每排二十五人。

三、士官、士兵,印製名冊。

第20條
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,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。

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,亡故官兵原屬部隊,應填具其事蹟表及 檢附證明文件層報國防部。

第21條
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亡故官兵,得依戰役名稱、任務性質,分別編列奉 祀。

第22條
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,由國防部管理,並派遣禮兵駐 祠,執行禮兵勤務。

第23條
各公墓、忠靈塔管理機關,應於公墓及忠靈塔所在地,建立紀念碑,並於 每年三月二十九日、九月三日分別舉行春、秋祭典。

第24條
亡故官兵著有殊勳者,由原屬部隊函請戶籍地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列敘 方志,並搜集、提供遺像、遺著、遺物及其他有關文獻,闢室陳列,以供 瞻仰。

亡故官兵因作戰死亡者,原畢 (肄) 業之學校,得刊立碑亭,以資紀念表 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