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祠祀、紀念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19條
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,其牌位規定如下:

一、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,每位建立單一牌位。

二、校、尉級軍官,分批書寫,每牌位分四排,每排二十五人。

三、士官、士兵,印製名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