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祠祀、紀念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18條
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,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:

一、作戰時地,為爭取勝利,冒險犯難,功成身死者。

二、作戰時地,克盡職責,慷慨成仁者。

三、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,經總統明令褒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