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安葬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12條
亡故官兵生前獲頒國光勳章、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經明令褒揚 之忠烈行為者,得申請土葬示範公墓特勳區或安厝忠靈殿之特勳及上將區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