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安葬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11條
亡故官兵遺骸水葬時,艦艇應駛離編隊,標定水葬位置後,將遺骸裹以細 布,用繩緊縛,加繫沈重物,平置光滑硬板伸出舷邊,向外側傾,使遺骸 緩緩滑落水中。

水葬畢,應將死亡官兵姓名、兵籍號碼、水葬日期、水葬地點經緯度,陳 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