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安葬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11-1條
亡故官兵遺骸樹葬時,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,再植花樹於上,或於樹 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。

實施樹葬之骨灰,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,始得為之。以裝入容器為 之者,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