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 安葬 ( 102 年 05 月 09 日)
第10條
亡故官兵遺骸土葬時,應殮以棺木或忠靈袋埋葬,並樹立墓碑。

前項土葬,由原屬部隊、當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遺族,依各公墓管理機 關之規定申請安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