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
就職、離職、管制
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71條
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:
一、未滿三日者記過。
二、三日以上,五日以下者記大過。
三、逾五日者撤職。
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,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如有涉及 刑事責任者,依法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