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就職、離職、管制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71條
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:

一、未滿三日者記過。

二、三日以上,五日以下者記大過。

三、逾五日者撤職。

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,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如有涉及 刑事責任者,依法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