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就職、離職、管制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70條
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:

一、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者,以一日為限。

二、臺灣本島各地區,以二日為限。

三、臺灣至澎湖、金門、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,以三日為限。

前項路程期限,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。

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,另以命令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