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就職、離職、管制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68條
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、士官就職規定如下:

一、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。

二、本島軍官、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,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,先行前 往就任新職。

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,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