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59條
各級主官對品德不良、工作效率低劣之不適任現職人員,視實際情形予以 調整職務。

從事研究發展工作缺乏具體研究成果者,準用前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