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54條
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,規定如下:

一、奉准調職、退伍、除役或解除召集者,自調職、退伍、除役或解除召 集之日起免職。

二、作戰、因公或因病死亡者,自死亡之日起免職。

三、被俘者,自被俘之日起免職。

四、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,自核准之日起免職。

五、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,自核准之日起免職。

六、停職屆滿三個月者,自屆滿之翌日起免職。

七、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,自免官之日起免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