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54-1條
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,派赴國外工作 之期間在一年以上,指奉國防部令派駐外、深造、受訓及訪問研究等之期 間在一年以上,經當事人申請,由人事權責機關考量任務需要予以核定。

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,回復原職務或職等性質 相當之其他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