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53條
本條例第八條所定停職,規定如下:

一、失蹤者,自失蹤之日起停職。

二、常備軍官、常備士官、志願役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因犯罪嫌疑經羈押 者,自羈押之日起停職。

三、經認定為流氓,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,自移送 之日起停職。

前項人員停職後,其原缺仍予保留,如因業務需要,得調整其底缺或視其 情形暫調為編制外軍官、士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