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51條
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款所定久病不癒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之調職,規定如下 :

一、因傷病不堪服務,經醫療單位鑑定於六個月以內不能痊癒者,由國防 部或各司令部核調為療養員、療養士官。

二、已受領作戰任務,及正在作戰中部隊之傷病人員,軍官經鑑定於十五 日以內,不能痊癒者,調為療養員,士官自入院之日起,調為療養士 官。

三、預備軍官士官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限內,因病六個月未癒者,應檢具 軍醫院檢定證明書,報請停役,俟病癒後回役,補足其法定服現役時 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