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46條
輪調人員離到管制規定如下:

一、外調人員經命令發布後,除因臨時意外,經查屬實或病傷住院檢具軍 醫院住院證明,呈請免調或延期報到外,不得申請免調或變更輪調或 延期報到。

二、內調人員,須於繼任人員到職,並使其業務熟練後,始得離職,但雙 方交接限期,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,各級主官應嚴格督導管制,內調 人員因業務交接而遲滯到職日期,得不受離到規定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