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45條
各司令部、憲兵司令部應依外島實施個人輪調單位編制所定之職務,遴選 合格之人員,建立候選名簿作為輪調之依據。外調人員之選拔,規定如下 :

一、除志願者外,以未曾服務外島人員居先,已行個人輪調及隨部隊服務 外島地區人員,應俟未服務外島地區人員輪調完畢後,按其服務外島 時間之長短順序輪調。

二、下列人員,不得選拔外調:

(一)年內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,或除役年齡者。但奉准志願留營或 延役一年以上或特殊需要者,不在此限。

(二)傷病住院尚未健癒出院者。

(三)現正受訓尚未畢業者。

三、各司令部、憲兵司令部應依各外島地區實施輪調人員所任職務及編制 專長,按規定甄選合格人員發布外調、內調人員命令,並副知各有關 單位及其駐臺服務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