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44條
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定地區輪調之調職,係指在指定地區任職屆滿規定 期限,輪調他一地區任職者;輪調地區,暫以臺灣本島及本島以外之島嶼 為限。由本島調外島者,為外調人員,由外島調本島者,為內調人員,其 規定如下:

一、外調人員服務外島期限為一年至三年,由各司令部、憲兵司令部,依 本單位特性訂定之。但得依軍事需要個別延長或縮短。

二、屆滿服務外島期限,志願延長者,得予延長一次至二次,以不影響其 經歷發展為原則,並須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附陳志願留任報告書, 陳報所隸屬各司令部或憲兵司令部核定後行之。

服務外島人員之輪調,遇有戰況緊急時,地區指揮官認為有暫緩實施必要 者,可建議所隸司令部核定後行之,俟戰況緩和時恢復實施。外調人員服 務期間工作表現優異者,於任期屆滿時,得依有關規定優予派職,並加速 培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