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 調職、免職、撤職及復職 ( 106 年 08 月 31 日)
第43條
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,係指軍官、士官在國內外各軍 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,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職辦理分 配。但由各司令部辦理者,應報國防部備查。